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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民营企业家的雷区

    前不久,一位法学家在谈到民营企业家的法律风险时指出,民营企业家最容易触响四个雷区:偷税、非法集资、抽逃注册资本金、挪用资金。  
    这一论断被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形形色色的企业犯罪案件所印证。前不久,伊利集团高管挪用资金3亿元被立案侦查,在国内外引起一片哗然。仅今年1月,全国就有11名上市公司高管落马,其中有半数涉及挪用资金犯罪。
  挪用资金行为,成为法学界和民营企业界当前高度关注的一个焦点。
  有关专家分析,一方面,公司高管挪用资金案高发的主要原因,是这些高管法治意识淡薄,视公司法为儿戏,董事会、股东会议、监事会等形同虚设,董事长一人说了算。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无论是企业管理者还是执法人员,对挪用资金行为的理解还有很多模糊认识。
  最近发生在浙江省临海市的柴云健涉嫌挪用资金案就很有典型意义。
  健风集团和中山华港工贸有限公司于1996年共同成立临海市源水供给公司,与临海市政府签订协议,经营临海市的二期引水工程。后,源水公司将该工程以总承包的形式交由健风集团承建。源水公司的两个股东还专门就债权债务问题签订了股东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健风集团在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概由健风集团负责,与华港公司无任何关联。为保证资金安全,健风集团以自有的3.8万平方米土地使用证作担保,若健风集团没有将双方股东的项目建设资金用到引水工程上,华港公司有权处理上述土地使用权。
  到1998年7月1日,健风集团顺利完成了承包工程。临海市二期引水工程如期投入使用,并通过了验收。
  但到了2003年7月,健风集团董事长柴云健被临海市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由是涉嫌挪用资金。之后,临海公安局两次向检察院移送起诉,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直到今年1月18日,临海市检察院才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2月17日,临海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尚未宣判。
  知情人透露,此案之所以拖了长达2年有余,是因为对柴云健是否构成挪用资金存在分歧。
  据检察院公诉书指控,1997年5月6日,源水公司引水工程正处在建设期,被告人柴云健未经董事会和股东会议决定,利用其董事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将源水公司50万元建设资金用于其本人和他人共同成立公司(净水公司)的验资款。2000年12月,此笔款转为健风集团对源水公司的长期负债。检察机关认为,柴云健系源水公司董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建设资金50万元归个人和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审理中,柴云健的律师对其进行了无罪辩护。律师指出,1997年5月6日,50万元资金从源水公司划到净水公司验资账户,是健风集团的决定,不是柴云健的个人行为;5月15日前,净水公司的股东先后将30万元验资款还给了健风集团;剩余20万元验资款是健风集团发放给柴云健的1996年奖金,集团当时已经致函源水公司在源水公司账户内支付。
  律师认为,健风集团作为引水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对源水公司的资金拥有完全的支配权,作为健风集团董事长的柴云健对源水公司的资金有权进行调配。上述资金的调配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有关法学专家分析,刑法设立挪用资金罪的立法意图在于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华港公司作为源水公司的股东之一,在源水公司成立之初,就将债权债务转移给了健风集团,健风集团同时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物抵押给了华港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如资金流失,华港公司无需经健风集团同意就可以处理抵押物。有了这一条,华港公司的权益就有了完全保障。健风集团决定将有完全支配权的源水公司账户内的50万元资金用于净水公司的验资款,属于企业正常的资金调配,没有对源水公司的资金安全构成威胁。如果因此追究柴云健的刑事责任,违背刑法的立法意图。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资金调配是非常频繁的。什么情况属正常调配,什么情况属挪用资金,是一个罪与非罪的重大问题。专家认为,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即如果动用资金是公司决定,而不是“擅自”,就构不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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