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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三原则”

    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形成的财产总额。公司的资本要遵循"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若发行股份,必须履行增资程序,经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
    2、资本维持原则
  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维持原则的立法目的正是为了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不当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退股禁止。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2)不得折价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可以按面额平价发行或溢价发行,但不允许折价发行。
 (3)限制非货币出资。由于非贷币出资在价值评估和权利转移方面的物殊性,容易造成资本的虚假,因此,公司法通常限制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的出资,禁止劳务、信用等经营要素的出资。
 (4)发起人和股东对出资承担连带认缴责任。其中包括股份未被全部认购时的认购担保责任,股款未被全部缴纳时的缴纳担保责任和实物出资过高估价时的差额填补责任。
 (5)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公司公积金的作用除扩大再生产外,主要用于充实公司资本和弥补公司经营的亏损。
 (6)没有盈利,不得分配。
 (7)禁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等于股东退股,收回的股份等于未能发行,从而导致资本虚假。
 (8)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
    3、资本不变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司法对增减资本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即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在3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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