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房的发还范围及和处理原则
属私改(经租)侨房及代管侨房的,根据广州市目前实施的政策,按房产的不同使用性质予以发还。允许发还的范围是: 一、申请发还的侨房的使用性质属于住宅性质的,全部产权面积予以发还; 二、申请发还的侨房的使用性质属于非住宅性质的,未超过1000平方米的侨房予以发还房屋产权,超过1000平方米的暂时不受理发还申请。 对侨房的发还根据申请发还时的不同状态分别处理: 一、申请发还时,侨房仍存在的,发还侨房产权。 二、侨房在代管、私改期间已被征拆的,如果征用单位作了房屋产价(残值款)补偿的,应如数向产权所有人退还产价补偿款;如果房管部门与征用单位作了房屋产权交换的,房管部门应将交换的房产退还给侨房业主或有权继承之第三方(侨房业主逝世的,有权继承人需办妥相关证明手续);如发还时房管部门未接管交换的房产的,由侨房业主与征用单位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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