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执业机构 | 律师服务 | 收费标准 | 承办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杂谈 | 诉讼指南 |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 刑事辩护 | 民事经济 | 婚姻继承 | 人身损害 | 交通事故 | 工伤事故 | 劳资关系 | 房屋土地 | 公司法务 | 知识产权 |
 
您的位置在:网站首页——交通事故专题——  

第三者险属强制保险 保险公司都要赔

    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还是强制险?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保险公司赔不赔?怎么赔?”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广州市、云浮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的首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在8宗此类诉讼中,保险公司均被判败诉要赔偿。引人注目的是,两地法院的判决对一直争论不休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交通事故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分别作出明确认定,那就是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险”,精神损害赔偿必须赔。
  问:第三者责任险属哪种险?
  答:强制责任险
  自去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认为目前的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商业险,并非《交通法》第76条所指的“强制保险”,换言之,“可以赔偿,但有条件”。之所以在《交通法》实施一年多之后才盼来广州首批终审判决,这种争论是主要原因之一。
  去年9月7日,袁某驾驶大货车在增城与横过公路的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死亡。交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负次要责任。由于肇事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一审法院认定本案适用《交通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须赔偿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13万余元。保险公司上诉,认为肇事车辆投保时间在《交通法》实施之前,应是商业保险合同,而不是强制保险。
  此种说法代表了几乎所有保险公司的态度。
  对类似的两起诉讼,广州中院作出了极为相似的终审裁决:根据《保险法》和《交通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直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也有在责任限额内直接支付的义务。法院认为,虽然与《交通法》相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但对于该险种的性质,国家保监会在《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明确要求:从2004年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以现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替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二者性质上同属责任保险。据此,驳回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的上诉主张,维持“适用《交通法》第76条”的原认定。
  问:保险公司怎么赔?
  答:责任多大赔偿多少
  对上述案例的具体赔偿金额和标准,终审法院作出了调整,至于保险公司怎么赔,法院也作出了明确了保准。
  原审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全部13万余元的损失,广州中院审查后认为,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不当,应予纠正。在目前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应参照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州中院认为,本案中行人刘某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鉴于机动车方承担的是“严格”责任,且机动车本身制动不合格又超载行驶,应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为50%,广州中院作出保险公司只须赔偿13万多元赔偿总额中50%(即6.5万多元)的终审判决。
  问:精神损害不能免责?
  答:保险公司必须赔
  有保险公司在上诉时提出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此,广州中院在两宗案件的终审判决中指明: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第三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对受害人不具有约束力,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交通法》第76条没有任何附带条件,精神损害赔偿应包含在第三者责任之中。
  问:车辆过户能不能赔?
  答:保险有义务
  有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在转让、过户后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手续,保险公司不应再对该车承担保险义务。法院终审认为,保险车辆虽已办理变更登记,但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事故中的赔偿责任,“没到公司办手续”不能对抗受害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
  有关判决还对《交通法》适用时效作出明确界定:发生于2004年5月1日之前的交通事故,不适用该法。
  “第三者责任保险”被认定为强制保险后———保险费率是否上涨备受关注
  首批交通事故赔偿案终审判决后,记者联系广州多家主要财产保险公司,对方均以“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或不便评论法院生效判决”为由婉拒。但不少车主则对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价格走向十分担心,认为肯定要涨。
  据一名金融保险专业人士表示,从判决结果来看,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即保险费)肯定会大幅度提高,因为保险公司风险在增大、潜在赔偿幅度增高,保险公司只能提供最低赔偿限额,也可能将投保人保障限额降低。比如,保险公司原来最高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今后可能会降低至5万元甚至更低,这样一来,投保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
  据初步了解,广东省内除广州市外,云浮市中院对此类案件也作出类似的终审判决。在两起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案中,两家不同的保险公司分别上诉,但云浮中院均以广州市中院上述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依据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原则,广东省内起码有广州、云浮这两个城市的法院对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持肯定态度的。但要做到完全让法院“有法可依”,保险公司“无话可说”,该人士认为这就要国务院的这个相关规定尽快出台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案件起诉前怎样进行调解
·诉讼时应该以谁为被告 ·准确选择管辖法院起诉 ·受害人能够获得那些赔偿 
·伤残等级与残疾赔偿金的关系 ·能按受害人住所地赔偿标准索赔吗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6种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会受到什么处罚 ·道路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标准
·2005年全国各地死亡赔偿金标准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的救济途径 ·撞车事故索赔程序
·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17种情况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及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举证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如何申请 ·被盗车肇事何人赔偿 ·第三者险属强制保险
·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逃逸能否一概拒赔 ·故障车辆停错位惹车祸赔巨款 ·擅自转院花费的医疗费用应否赔偿
·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 ·司机无责任保险公司要为事故理赔吗 ·免费停车无故丢失宾馆终获赔偿
·卖车不过户肇事要赔偿吗 ·发生车祸不报警举证不能难获赔 ·酒后驾车出事故竟获赔50万
·被人追尾逃逸同等担责 ·苏州一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被判无效 ·适用新交法可以向保险公司直接请求赔偿
 

|广州律师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州律师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广州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版权归属:杨卫律师网 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杨卫律师
粤ICP备07053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