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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道路施工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孙某从安吉递铺骑摩托车回家,由于村庄改造,乡村道路正在建设,施工工人在道路上放置了浇筑混凝土的钢板,由于已近傍晚,工人均离开工地。孙某不小心撞上了该钢板并当即昏迷,被送往医院后诊断为骨折,花去医疗费近两万元。事后,交警大队认定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调解时施工方(包头)只愿意以补偿方式支付几千元。
   朱红尔律师代理孙某向人民法院以人身损害提起诉讼,并提出本案并不属于交通事故,被告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义务,在施工注意地点,未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事故发生最主要原因。孙某也不是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向法院起诉的,故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没有参考价值。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建设单位承担孙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23000余元。现该案已经生效,款项全部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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