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但不应当完全免除其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为同一顺序数人的,应当明确各自的监护职责。被监护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未尽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其他监护人负连带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原则上不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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