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执业机构 | 律师服务 | 收费标准 | 承办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杂谈 | 诉讼指南 |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 刑事辩护 | 民事经济 | 婚姻继承 | 人身损害 | 交通事故 | 工伤事故 | 劳资关系 | 房屋土地 | 公司法务 | 知识产权 |
 
您的位置在:网站——婚姻继承专题——  

篡改遗嘱一定丧失继承权吗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继承权,但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因,继承人也可能丧失其继承权。其中,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第四款就明确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谓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遗嘱。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毁灭。根据以上法律,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了遗嘱,但情节并不严重,不一定丧失继承权,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丧失继承权。
   如何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指出:“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哪些是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
·假如你正遭受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定义极其处罚 ·有“捉奸证据”也不一定能得到损害赔偿
·离婚诉讼十大误区 ·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 ·离婚财产分割不是逃债“法宝”
·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日后起纠纷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如何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后孩子将会判归谁抚养 ·离婚时子女抚养费应如何给付 ·外国的离婚判决在我国是否有效?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程序 ·涉外婚姻的离婚应在哪里起诉 ·在国外的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重婚与非法同居的区别
·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 ·关于离婚问题的特别规定 ·认定“第三者”的证据
·离婚时对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对离婚后双方承租公房的处理原则 ·离婚时如何分割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
·离婚时对婚前按揭房如何分割 ·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怎么办? ·子女变更姓氏的规定
·篡改遗嘱一定丧失继承权吗 ·夫死妻再嫁的遗产继承 ·法定继承人参加遗产继承的顺序
·遗嘱的订立方式 ·办理遗嘱公证注意事项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遗嘱继承有哪些要求 ·什么是转继承 ·继承的诉讼时效问题

·什么叫做代位继承

 

|杨卫律师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州律师离婚咨询|广州离婚律师收费标准|
版权归属:杨卫律师网 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杨卫律师
粤ICP备07053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