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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问题的特别规定

   (1) 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我国《婚姻法》 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这是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适用本条规定,应注意:`现役军人是指参加我国军队的所属部分, 正在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不包括复员、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没有军籍的职工等。 a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仅适用于其配偶为非军人的情况。既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时适用, 这是原则规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过和好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即使军人不同意,也同样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但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
  (2) 在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的特殊保护。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的请求,不在此限。"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妇女、胎儿、婴儿的特别关怀和保护。 应指出的是,这是一条有关离婚的程序性的规定,并不涉及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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