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执业机构 | 律师服务 | 收费标准 | 承办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杂谈 | 诉讼指南 |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 刑事辩护 | 民事经济 | 婚姻继承 | 人身损害 | 交通事故 | 工伤事故 | 劳资关系 | 房屋土地 | 公司法务 | 知识产权 |
 
您的位置在:网站——婚姻继承专题——  

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重大争议常常集中在财产分割上,但财产的分割从法律上来说首先要分清哪些财产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或他人财产,在划定了分割范围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具体分割。这个问题总括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一) 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3、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二) 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 一方以财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 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9、 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     
    在此需要注意:     
    1、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原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已不再适用,即“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规定了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情况,但新婚姻法的精神却是主张婚前个人财产就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     
    2、从财务角度说,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负数反映,应当计算时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或者分项计算再作分割。     
   (三)例外情况:
   
如果夫妻曾经书面约定:哪些财产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算作是个人财产,分别归谁所有。那么婚姻法尊重约定优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协议内容为准。

·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哪些是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
·假如你正遭受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定义极其处罚 ·有“捉奸证据”也不一定能得到损害赔偿
·离婚诉讼十大误区 ·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 ·离婚财产分割不是逃债“法宝”
·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日后起纠纷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如何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后孩子将会判归谁抚养 ·离婚时子女抚养费应如何给付 ·外国的离婚判决在我国是否有效?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程序 ·涉外婚姻的离婚应在哪里起诉 ·在国外的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重婚与非法同居的区别
·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 ·关于离婚问题的特别规定 ·认定“第三者”的证据
·离婚时对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对离婚后双方承租公房的处理原则 ·离婚时如何分割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
·离婚时对婚前按揭房如何分割 ·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怎么办? ·子女变更姓氏的规定
·篡改遗嘱一定丧失继承权吗 ·夫死妻再嫁的遗产继承 ·法定继承人参加遗产继承的顺序
·遗嘱的订立方式 ·办理遗嘱公证注意事项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遗嘱继承有哪些要求 ·什么是转继承 ·继承的诉讼时效问题

·什么叫做代位继承

 

 

|杨卫律师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州律师离婚咨询|广州离婚律师收费标准|
版权归属:杨卫律师网 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杨卫律师
粤ICP备07053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