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执业机构 | 律师服务 | 收费标准 | 承办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杂谈 | 诉讼指南 |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 刑事辩护 | 民事经济 | 婚姻继承 | 人身损害 | 交通事故 | 工伤事故 | 劳资关系 | 房屋土地 | 公司法务 | 知识产权 |
 
您的位置在:网站——婚姻继承专题——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该说,夫妻之间具备上述五条之一的,法院一般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哪些是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
·假如你正遭受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定义极其处罚 ·有“捉奸证据”也不一定能得到损害赔偿
·离婚诉讼十大误区 ·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 ·离婚财产分割不是逃债“法宝”
·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日后起纠纷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如何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后孩子将会判归谁抚养 ·离婚时子女抚养费应如何给付 ·外国的离婚判决在我国是否有效?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程序 ·涉外婚姻的离婚应在哪里起诉 ·在国外的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重婚与非法同居的区别
·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 ·关于离婚问题的特别规定 ·认定“第三者”的证据
·离婚时对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对离婚后双方承租公房的处理原则 ·离婚时如何分割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
·离婚时对婚前按揭房如何分割 ·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怎么办? ·子女变更姓氏的规定
·篡改遗嘱一定丧失继承权吗 ·夫死妻再嫁的遗产继承 ·法定继承人参加遗产继承的顺序
·遗嘱的订立方式 ·办理遗嘱公证注意事项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遗嘱继承有哪些要求 ·什么是转继承 ·继承的诉讼时效问题

·什么叫做代位继承

 

 

 

 

 

 

 

 

 

|杨卫律师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州律师离婚咨询|广州离婚律师收费标准|
版权归属:杨卫律师网 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杨卫律师
粤ICP备07053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