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执业机构 | 律师服务 | 收费标准 | 承办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杂谈 | 诉讼指南 |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 刑事辩护 | 民事经济 | 婚姻继承 | 人身损害 | 交通事故 | 工伤事故 | 劳资关系 | 房屋土地 | 公司法务 | 知识产权 |
 
您的位置在:网站——民事合同专题——  

用假文凭签了合同也无效

    丁华看到一家电脑公司招聘IT人员,要求研究生学历,但他只有本科学历,便在应聘过程称自己是硕士研究生,并提供了伪造的文凭,随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一年以后,公司发现丁华的学历证明是伪造的,通知他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丁华认为公司招聘他是为了从事IT研发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证明他是能够胜任这一工作的,而且公司在招聘时未核实他的学历,过错应该在公司,公司以假文凭为由,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此诉至仲裁委。

  公司认为,丁华通过提供假文凭应聘,致使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从而也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丁华提供假文凭应聘,并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是否侵害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该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公司在与丁华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有责任自己核实应聘者的学历真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丁华在公司招聘过程中,不符合公司对应聘人的学历要求,却故意告知招聘公司具有硕士学历,并提供了伪造的文凭,使公司相信其具有相应学历,从而作出招聘丁华的决定,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欺诈性质,属于无效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公司可以基于丁华的欺诈行为随时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有关专家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具有知情权,知情权的范围仅限于对影响劳动关系建立的对方的重要信息的知悉,劳动者应当如实地向用人单位披露有关个人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有权利了解劳动者文化程度、工作技能、健康状况等信息,劳动者不如实提供构成对用人单位知情权的侵害。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需要负有对劳动者的学历和经历进行核实的义务。

     
·借条和欠条,哪个“效力”大? ·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日期 ·赠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
·十种房屋不能租 ·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格式条款有何特征?其效力如何?
·合同成立是否等于合同生效? ·签订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条款? ·关于无效合同?
·关于效力待定合同 ·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关于解除合同
·双方互负债务能够抵消吗? ·哪些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 ·什么是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 ·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吗? ·对方违约时,如何主张赔偿损失?
·定金有什么作用? ·定金与订金,定金与预付款有什么区别? ·合同的权利义务能不能转让?
·哪些债权不能转让?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时怎么办?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有什么法律后果?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要承担什么责任? ·什么是个人合伙?有何法律特征?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应当如何处理? ·使用他人财产时增添了附属物如何处理? ·争取监护权的父母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什么是表见代理? ·什么是间接代理? ·诉讼时效的分类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有何区别? ·什么是善意取得?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否有效?
·法院明析案中情由 产权归实际购房人 ·如何认定承揽或雇佣的赔偿责任 ·京奥公司名誉权案
·解除同居关系 财产分得一半 ·夫妻单方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无效 ·冒名顶替不构成表见代理
·产妇对死胎是否享有所有权 ·对格式条款理解不一而引起的纠纷 ·未签合同已交定金 电话录音成为证据
·违规签约起纠纷 法庭判决辩曲直 ·设备到手不认账 证据推定合同在 ·用假文凭签了合同也无效
·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国际邮件遗失引发巨额索赔官司  

 

 

版权归属:杨卫律师网 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杨卫律师
粤ICP备07053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