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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例开发商状告业主侵犯法人名誉权的官司由一中院终审判决,结果是业主被判侵犯了开发商名誉权,须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1000元。
2000年8月27日,京奥房地产公司举行开盘庆典及发布会,该楼盘悬挂出条幅,上书“骗你骗我骗大家”、“必须还购房者公道”等字样。发布会现场,有业主散发题为《这样的发展商值得信任吗》的宣传材料,有业主另制作展示板,张贴实景拍摄的照片并在此前自行设计问卷,对住户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作为认定该物业存在质量问题的主要依据。
京奥房地产公司以业主席某、梁某悬挂诋毁公司内容的条幅,并通过散发宣传资料、制作展板等方式,利用虚假的言论及片面截取的照片损害公司形象,其行为已严重侵犯该公司名誉为由告到法院,要求这两位业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5万元。两位业主否认悬挂条幅,承认散发了宣传材料、制作了展板,但认为所反映的问题都是真实的。
海淀法院认为,消费者如认为所购商品或住房存在质量问题,可采取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消费者亦有权对所购商品或住房的质量问题提出建议或批评,不应采用不具有客观事实依据的言论,损害经营者的名誉权。而业主悬挂的条幅和散发的宣传材料的内容并无相应的事实依据,且使用了诋毁性语言,其所采取的方式使这些内容得以广泛传播,结果将导致京奥公司之社会评价降低。而业主未经有专业资质的鉴定部门鉴定,仅以自行设计的问卷所调查的结果作为住房存在问题的依据,没有被法院采信。海淀法院判决业主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京奥公司名誉损失费1000元。一审判决后,业主不服,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驳回业主上诉,维持原判。业主往往与开发商存在纠纷,但采取合法途径进行协商、交涉才对,否则,也可能侵犯开发商的名誉权而输掉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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