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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失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释义: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要约失效的原因有以下: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约人撤销要约,一旦撤销,要约将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限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作出限制、更改或扩张从而形成反要约,既表明受要约人已拒绝了要约,同时也向要约人提出一项反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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