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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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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如果因期限届满前的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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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发生战争、地震或其他客观障碍而无法向法院提出起诉的,则可停止诉讼时效的计算,直到客观障碍消除再继续计算。事实上,如果这种客观障碍持续了
2 个月的话,那诉讼时效就可以顺延 2 个月,从表面上看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2.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的进行中,由于发生法定事由,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限统归无效,时效期限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的制度。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向义务人及其保证人、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提出履行要求;权利人提起诉讼;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由此可见,只要在最长诉讼时效内权利人不断地主张权利,就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一再中断,从而使得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保护。如果在债务到期后能经常向债务人催讨,或请债务人另立借条,那就不至于得不到法院的保护。
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地行使权利,促进社会经济流转的正常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