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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例如,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张某的行为即属于表见代理。第三人在不知张某被开除的情形下,空白合同书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限,故构成表见代理,该企业应当承担张某所为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无权代理的特征。即行为人根本未经授权、虽曾有授权但已过期、虽有授权但超过了授权范围,但是仍然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具备有代理权的外观。具备有代理权的外观事实,是适用表见代理的基础和前提。也就是说,撇开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这一内在要件,从行为人的行为外观来看,完全符合有权代理的特征。而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3〕交易相对人为善意。所谓交易相对人为善意,是指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此时,交易相对人应就其善意负担举证责任。如果第三人不是善意,也就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仍然与其进行法律行为,此时不构成表见代理,而应该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被代理人不须承担行为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的后果。
三、以下两种情形一般不认为构成表见代理
1〕盗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
2〕借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此情形借用人和出借人为共同诉讼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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