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民、法人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于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如果挖掘发现的是文物,该文物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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