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执业机构 | 律师服务 | 收费标准 | 承办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杂谈 | 诉讼指南 |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 刑事辩护 | 民事经济 | 婚姻继承 | 人身损害 | 交通事故 | 工伤事故 | 劳资关系 | 房屋土地 | 公司法务 | 知识产权 |
 
您的位置在:网站——民事合同专题——  

债权转让要具备什么条件?哪些债权不能转让?

一、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二、哪些债权不能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1〕基于个人人身信任关系而生的债权;
    2〕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设定的债权;
    3〕不作为债权
    4〕人身债权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借条和欠条,哪个“效力”大? ·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日期 ·赠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
·十种房屋不能租 ·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格式条款有何特征?其效力如何?
·合同成立是否等于合同生效? ·签订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条款? ·关于无效合同?
·关于效力待定合同 ·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关于解除合同
·双方互负债务能够抵消吗? ·哪些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 ·什么是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 ·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吗? ·对方违约时,如何主张赔偿损失?
·定金有什么作用? ·定金与订金,定金与预付款有什么区别? ·合同的权利义务能不能转让?
·哪些债权不能转让?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时怎么办?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有什么法律后果?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要承担什么责任? ·什么是个人合伙?有何法律特征?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应当如何处理? ·使用他人财产时增添了附属物如何处理? ·争取监护权的父母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什么是表见代理? ·什么是间接代理? ·诉讼时效的分类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有何区别? ·什么是善意取得?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否有效?
·法院明析案中情由 产权归实际购房人 ·如何认定承揽或雇佣的赔偿责任 ·京奥公司名誉权案
·解除同居关系 财产分得一半 ·夫妻单方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无效 ·冒名顶替不构成表见代理
·产妇对死胎是否享有所有权 ·对格式条款理解不一而引起的纠纷 ·未签合同已交定金 电话录音成为证据
·违规签约起纠纷 法庭判决辩曲直 ·设备到手不认账 证据推定合同在 ·用假文凭签了合同也无效
·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国际邮件遗失引发巨额索赔官司  

 

 

版权归属:杨卫律师网 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杨卫律师
粤ICP备07053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