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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情形,不需要对方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亦有解除权:
一、赠与人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三、承揽合同之定作人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货运合同之托运人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六、委托合同的双方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七、无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人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八、保险合同之投保人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九、无合伙期限的合伙人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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