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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范围
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情况者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损害国家利益,主要是指损害国家经济利益,例如,欺诈国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使国有财产造成损失。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将造成对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通过合法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以合作的形式变相移转、划拨土地使用权等等。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这是各国立法普遍确认的原则。如购买“洋垃圾”等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处所说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订的法规,违反这些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是当然无效的。
二、无效合同的含义
1、自始无效;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2、当然无效;即不论是否经过法院、仲裁庭确认,都是无效的;
3、确定无效;即无法经过当事人的补充、补正行为使之有效;
4、绝对无效;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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