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执业机构 | 律师服务 | 收费标准 | 承办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杂谈 | 诉讼指南 |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 刑事辩护 | 民事经济 | 婚姻继承 | 人身损害 | 交通事故 | 工伤事故 | 劳资关系 | 房屋土地 | 公司法务 | 知识产权 |
 
您的位置在:知识产权专题——著作权法律常识  

什么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2)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摘编,并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

·什么是著作权 ·什么是作品 ·哪些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自何时产生 ·外国人的作品是否受我国法律保护 ·如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如何处理 ·什么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支付报酬 ·什么情况下使用作品应当支付报酬
·什么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出版者享有哪些权利 ·表演者享有哪些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哪些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哪些权利 ·什么是著作权集体管理
·什么是邻接权 ·著作权侵权行为应负哪些责任 ·图书出版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
·什么是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  
 

|广州律师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州律师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法律咨询|广州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版权归属:杨卫律师网 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杨卫律师
粤ICP备07053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