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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盗窃”38元 获刑七年罚金五千

    2006年2月10日,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何胜彬涉嫌抢劫罪罪,被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5年10月5日,何胜彬(男,江西省彭泽县农民,流窜到漳州)凌晨1时许,爬窗进入杨某某租住的居室内,偷走该租房衣柜内一储钱罐(内有硬币38元),刚欲离开时恰逢杨某某回家,何胜彬立刻躲进卫生间内,不料却被杨某某发现,走投无路的何胜彬即上前将杨某某扑倒在地,并用拳头殴打杨某某。后又持一菜刀,用菜刀侧面打伤杨某某。杨某某英勇的进行了反抗并夺下菜刀,将何胜彬控制住,后杨某某的朋友陈某某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在现场将何胜彬抓获归案。经法医学鉴定,杨某某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右枕部、右背部、右中指锐器伤,伤情程度属轻微伤。归案后,何胜彬认罪态度较好。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对何胜彬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何胜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且属入户抢劫。何胜彬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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