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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酒店旅客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案件回放】
  某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赵某、邹某三人潜至某市永兴商城大酒店,犯罪嫌疑人周某爬排水管进入该酒店五楼511房间后,打开房门让赵某、邹某进入房间,三人将被害人关某捆绑并用刀将关某刺成轻伤,劫得现金6000元以及手机一部(价值1000余元)。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中周某、赵某、邹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处理时并无异议,但对该起抢劫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则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属于“入户抢劫”。在本案中,宾馆的酒店房间是被害人关某租住的私人空间,周某等人在酒店房间内对关某实施抢劫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属于“入户抢劫”。在本案中,被害人关某居住的房间虽然具有一定的私人性,但关某在旅馆内的居住只是暂时的,仍然属于公共场所的范畴,其与刑法意义上的“户”仍有较大区别,不能因宾馆房间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就认为宾馆房间属于刑法概念上的“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周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属于“入户抢劫”。理由如下:
  一、刑法概念上的“户”仅指公民的日常私人居住空间,不能作扩大解释
  从目前有关抢劫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入户抢劫是指为抢劫进入他人居住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牧民的生活帐篷等。我们不难看出,刑法概念上的“户”是与公民的日常生活起居密不可分的,它是公民生存的基本私人空间,这种私人空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持续性、高度的私人支配性,这是“户”与其他公共场所的区别所在。对于“户”的含义的理解,实践中有人认为对“户”应当作扩大解释,将其理解为人们长期或暂时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不仅包括私人住宅还包括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笔者认为,对于“户”的含义无论是从刑法规范本身还是现有的司法解释来看,都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户”应当理解为私人住宅,不应包括学生宿舍、宾馆房间等场所,更不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
  在本案中,被害人关某租住的宾馆房间虽然与外界环境具有一定的隔离性,但其居住的时间是短暂的,宾馆房间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公共场所。

二、“入户抢劫”与进入其他场所抢劫的危害性不同
  主张在认定“入户抢劫”时作扩大解释的论者认为:某些进入其他封闭性场所的抢劫与进入私人住宅抢劫相比,危害性大体相当,将“入户抢劫”仅限于进入私人住宅,不利于打击犯罪。然而,我们应当看到:相对于其他封闭性空间而言,住宅更容易受到侵害,进入居民住宅抢劫,不但使处在封闭条件下孤立无援的受害人受到重大侵害,而且还会对左邻右舍的正常生活产生巨大的心理强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居民住宅与一般的机关、宾馆、商店相比,更为封闭,更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在受到侵害时更不容易得到援助,特别是许多家庭都有老弱妇幼及病残人员,一旦遭到犯罪分子的入户抢劫,其后果往往不堪设想。所以,尽管住宅与宾馆等场所都与外界相对隔离,但在这两个不同场所发生的抢劫,危害性是不一样的。

综合以上分析,本案中周某等三人实施的抢劫行为不应认定为刑法概念上的“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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