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执业机构 | 律师服务 | 收费标准 | 承办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杂谈 | 诉讼指南 |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 刑事辩护 | 民事经济 | 婚姻继承 | 人身损害 | 交通事故 | 工伤事故 | 劳资关系 | 房屋土地 | 公司法务 | 知识产权 |
 
您的位置在:网站——刑事案件专题——  

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理期限

    一、 侦查阶段
1、拘留(30日):
(1)拘留期限为3日至7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2、逮捕:
(1)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审查起诉阶段
1、起诉阶段的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判阶段
1、一审(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2个半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二审(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2个半月)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四、审判监督程序阶段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亲友被公安检察机关抓走怎么办? ·侦查阶段犯罪律师可以做什么? ·申请取保候审 的条件?期限多长?
·怎样聘请律师?收费标准如何? ·怎样才能见到被羁押的亲友? ·犯罪嫌疑人最长可被羁押多长时间?
·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什么是刑事自诉案件?范围有哪些? ·提起刑事自诉的程序
·合同诈骗罪主观要件的理解与认定 ·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上诉不加刑原则
·刑事案件请律师辩护的必要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和避险过当
·什么是主犯、从犯? ·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理期限 ·减刑和假释
·自首和立功 ·刑事责任年龄 ·合同诈骗罪若干情形认定
     
·偷录性爱光碟勒索女友60万被判4年 ·抢劫酒店旅客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是折扣行为还是商业贿赂?
·只因“盗窃”38元 获刑七年罚金五千 ·是诈骗,还是合同诈骗 ·是犯罪还是意外事件
·刺伤窃贼是侵权还是正当防卫? ·本案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是盗窃罪共犯,还是收购销售赃物罪?
·盗窃路面井盖应定何罪? ·被告人桂xx故意伤害案 ·超过追诉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案
·被告人孙仁忠等非法经营案 ·郭庆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侵犯商业秘密罪

 

 

版权归属:杨卫律师网 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杨卫律师
粤ICP备07053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