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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意义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一切诉讼活动也都是围绕证据而进行的,可以说没有证据也就无所谓诉讼。证据对官司的输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证据是当事人官司成败的关键。对当事人而言,在案件事实发生争议时,打官司首先是打证据。因为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就是为了让法官相信他的起诉或反驳是正确的,从而使法官作出有利于他的裁决。而要使法官相信其主张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编造的,除了向法官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外,别无他法。在诉讼中,原告无证据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甚至在某些场合还要被驳回起诉。被告如果提不出有力的反证,就有可能导致败诉的结局。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要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证据既是当事人打民事官司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的有力武器。

    第二,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事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对法官而言,他并未亲自经历案件事实,又不能使案件事实重现于法庭,要辩明当事人争议真实的真伪,靠什么呢?只有靠证据这一媒介物,别无他法。我国法律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是法官判断官司谁赢谁输的原则,即要看哪一方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为了在判决中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法官必须以真实可靠的证据为依据证实事实。所以,“以事实为依据”在诉讼中的真实含义又可解释为“以证据为依据”。
 
    可见,证据对官司的结局,对当事人胜诉或败诉的命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拥有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官司也就赢了一大半。因此,掌握一定的证据知识对于打好官司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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