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执业机构 | 律师服务 | 收费标准 | 承办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杂谈 | 诉讼指南 |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 刑事辩护 | 民事经济 |
婚姻继承 | 人身损害 | 交通事故 | 工伤事故 | 劳资关系 | 房屋土地 | 公司法务 | 知识产权 |
  您现在的位置在:网站首页——诉讼指南——
 
 

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这一规则的含义主要是:
    第一,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起诉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 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
    第三,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 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第五, 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虽然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强调收集。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三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
    四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
    除了以上四种情形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外,其余情形都应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
 

·一审刑事案件诉讼指南 ·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指南 ·一审行政案件诉讼指南
·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立案须知 ·执行案件须知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 ·刑事案件申诉须知 ·打官司需要向法院预交多少诉讼费用
·举证中的注意事项 ·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案件当事人不需举证的情形
·什么是证明对象 ·什么是丧失举证权利 ·有了新证据,该什么时候举证
·哪些东西可作为证据 ·怎样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的意义
·切莫盲目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