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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成本价:企业商业秘密与公众知情权的博弈

作者:吉尔

新闻原文:代表建议公开房屋成本价被广东省建设厅否决 

  南方都市报2006年09月19日报道:公开房屋成本价、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以控制地产行业的暴利——今年省“两会”期间朱列玉代表提出的三条建议,近日被省建设厅一一“否决”。该厅在答复中称,此举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  

  广东省建设厅“否决”代表建议,称容易侵犯商业秘密和影响公平竞争 

  公开房屋成本价、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以控制地产行业的暴利——今年省“两会”期间朱列玉代表提出的三条建议,近日被省建设厅一一“否决”。该厅在答复中表示,对商品住房成本价进行公开,或者公开的内容和程度把握不好,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  

  对于公开房屋成本价的建议,省建设厅认为具有良好的初衷,因为当前部分地区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能给购房者一定的参考和引导,但这一做法是违背市场经济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下,决定价格的因素主要是供求关系而不是成本,开发商有根据市场需求以及房屋质量好坏、配套设施是否完善、档次定位等情况确定销售价格的自主权。对商品住房成本价进行公开,或者公开的内容和程度把握不好,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  

  朱列玉建议的成本价申报与预售许可制度挂钩,该厅认为没有法规依据,也难以操作。因为在申请预售许可时,该商品房为在建项目,开发商申报的也仅为预算成本,房地产主管部门难以对其核算。房地产或者价格主管部门如果要对每一个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工作量非常大,缺乏可操作性。  

  在商品住房销售过程中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省建设厅也认为不可行。因为《价格法》规定,重要和稀缺的商品和服务,才可纳入政府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范畴,具体以中央或地方定价目录为准。而现行的《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别的住房价格则未列入。  

  同时,我省商品房销售价格现状不符合《价格法》规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应适用。

   所以该厅认为,政府对市场定价过分干预,采用公开商品住房成本价、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等手段,容易对市场经济规律造成破坏。

  在答复中,省建设厅还透露,他们将通过规划手段,增加中小户型、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供应。在核定出让房地产土地的规划设计条件时,在原有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基础上,增加单位土地住房供应户数的控制指标,从而有效控制大户型的数量,确保普通住房的供应量。  

  去年以来,该厅大力推进全省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目前深圳、广州、肇庆、韶关等市已经正式运行,其他城市要求在今年年底完成并投入使用。

律师点评: 

  正因为房地产业的暴利和公众难以负担的高房价,才引发了人们对公开房屋成本的强烈呼吁,然而,政府主管部门却不赞同,其理由就是公开房屋成本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涉嫌违法。 

  站在什么样的立场上,就会发表什么的言论。笔者认为,如果政府管理部门站在房地产开发商的立场上,那么就必然得出公开房屋成本价侵犯商业秘密和违背市场规律的结论。因此,商业秘密变成了行政不作为的挡箭牌,也成为房地产企业赚取超额利润的保护伞。 

  事实上,企业商业秘密和公众知情权是矛盾统一体,我们既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又要照顾公众的知情权。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这不仅考验政府的民本意识,也考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从市场角度来看,如果将房产企业的每一个楼盘的实际成本都公之于众的话,那是有侵犯商业秘密的嫌疑,但政府管理部门可以公开同类楼盘的社会平均成本。在笔者看来,平均成本既可以给公众购房以指导和参考,也不会侵犯某个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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