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原文:10月15日起 商家不能借“最终解释权”免责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消息在商场横行一时的“打折商品不予退换,本商场保留最终解释权”等条款,将随着商务部新法规的实施而彻底被淘汰。昨日记者获悉,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商家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规定者,最高将受罚3万元。
记者昨日在成都春熙路、盐市口等商业区采访看到,几乎所有商家的促销广告上都有一条“尾巴”:本商场保留最终解释权。知情人士透露,不少促销活动中都有猫腻,比如广告上仅笼统说“满××送××”,让消费者以为满××元就可以得到××元的奖励,而实际上,多数奖励只是返利券,而返利券又多数不能一次用完,相当一部分返利券要分多次甚至分多天才能用完。
有的商家回馈给顾客的返利券,还规定只能购买特定商品。当消费者得知实情表示难以接受时,商家就动用“最终解释权”,让消费者无话可说。有了商务部的新法规,“最终解释权”将难以再充当商家的“避责伞”。
聪明的商家抓住手里的“最终解释权”,将各种促销活动演绎得得心应手,在出现消费纠纷时,许多消费者只能哑巴吃黄连。
家住成都市望平街的王女士坦言,她在市内一家大型综合商场推出“买160元商品送80元购物券”广告的吸引下前往消费,却发现自己喜欢的品牌根本没有被列入赠送代币购物券的范围,“买160送80”的大多是些快要换季或者断码的商品。更令她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好不容易凑足500元的购物券后,欲持券再去买一双自己中意的皮鞋时,售货员却告知:这个牌子的皮鞋早在两天前就退出了购物券活动,只能用现金购买。感觉受了愚弄的王女士找商场理论,却被商家的“最终解释权”给打发了。
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表示,目前确实有一些类似“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需要纠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含有这些内容的归于无效。
所以,借“最终解释权”损害消费者利益或制订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其本身就不合法,这样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商家不能借此免责。
回顾从前,每逢节假日,不少商家便打起了促销大战,“优惠”、“打折”、“购物有奖”、“即时开奖”、“无效退款”、“返券”等等,名目繁多、花样百出。而商家往往都会在促销广告中不起眼的地方标上这样一句话:“本商场享有对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那到底什么是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商家有权作出最终解释吗?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含有这些内容的归于无效。很显然,商家单方面设定“最终解释权”是为自己独设的特权,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一些商家将其当成糊弄消费者的“王牌”和预防投诉的“挡箭牌”,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尽管如此,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还不明确和完善,大多数消费者在商家亮出“最终解释权”时,即使有满肚子的委屈也没有办法发泄,只得由商家“解释”了事。
据调查,大多数消费者在遭遇“本商场具有最终解释权”这种霸王条款时都是持一种“无所谓”或者“无计可施”的态度。这便使商家变得愈发强势,消费者则越来越弱小。
现在,五部委终结了“本商场拥有最终解释权”的霸王条款,对消费者自然是件大好事,消费权益可以得到更好地保护。从此,消费者便可以更放心的购买促销的商品了。其实就是对商家而言,应该也是一件好事,商家认识到社会对于诚信经营的迫切要求,认识到任何不良的经营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这会促使他们树立正确的经营观,进一步改进营销手段,提高自己的经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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