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争议已经很长时间了,笔者认为卡拉OK版权收费是正当的,但是出现两个部位机关对收费争着管辖的情况,其中有很多耐人寻味的地方。
笔者认为国家有关部委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可能是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净化卡拉OK娱乐市场,也避免卡拉OK经营者的诉讼风险。但是,笔者有几个疑问,不知有关机关和官员对于这些问题是如何考虑的?
首先,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本质上是一种私权,作为私权,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是权利人自己的事情,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作为行政机关,其职责是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力,也就是监督经营者合法经营,对于违法经营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在当代社会,行政权力的原则是法无明文不可行,不知行政机关是否理解了自己的角色定位?
其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著作权人自己的组织,是著作权人自发组成的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这个集体管理组织是受著作权人的委托代表组织中的成员行使权利的,因此,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和权利的行使,都体现了权利人自己的意愿,而且从这个意义上说,代表权利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应该是唯一的,权利人应当有选择的权利,也就是说有选择参加的权利也有不参加的权利,有权利选择参加这个组织的权利也有权利参加另一个组织的权利,但是现在的情况是著作权人只有参加或不参加的权利,没有权利选择另外成立或参加另外一家的权利。这事实上形成了垄断,不知这与目前反垄断的趋势和呼声是否相一致呢?
第三,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本身并没有任何问题,问题的关键这个系统是一个商品,作为商品,应该是由公司企业提供,现实的情况是该商品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推行,而“该中心是文化部直属正局级事业单位,其控股经营的中文发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项目并对其进行市场化运作”,借助行政的权力推广商品和服务,不知这是企业行为呢还是政府行为?
对于上述几个疑问,不知有关政府机关及其领导是否想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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