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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障妇女法的实施

作者:陈丽平

    日前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等多方面,对1992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现行法律作了全面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本报从今天开始,推出“聚焦妇女法修改”专栏,对草案的主要规定、相关立法背景、常委委员们提出的对草案的修改意见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报道。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突出问题之一,是该法的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甚至有人称这部法是一部软法。
  为解决这一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同时,明确了各级妇联组织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县级以上妇女联合会依法接受政府的委托,承担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日前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初次分组审议了妇女法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加强政府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明确妇联的责任的规定给予充分肯定。同时,他们也提出这些规定应进一步细化。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高鹏是辽宁省统战部常务副部长。他认为,草案对执法主体的规定还应细化。一是要明确妇儿工委的职责。既然现在事实上各级妇儿工委在承担政府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责,草案就应直接写明。二是将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部门仅仅限于县级不合适,比如辽宁、湖南、广东、上海等地,现在在乡镇一级已经有了妇儿工委这样的机构,将来本法的贯彻主要靠基层,如果仅仅规定是县以上,容易弱化和淡化基层的责任。应将草案的规定改为各级政府(包括乡镇政府)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负有责任。三是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妇联依法接受政府的委托,承担有关维权的工作。妇联组织一直延伸到基层,只写县级以上妇联承担委托的工作,既不符合基层政权建设的实际需要,也不符合妇联章程的规定。草案应该在明确乡镇级政府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乡镇妇联维权的主体功能。
  王维忠,全国人大代表,吉林大学教授。他认为,草案关于执法主体的问题规定得还不够明确,这个执法主体就应该是政府及其公安机关部门,妇联主要负责协助或者协调工作。
  列席会议的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建中认为,从地方维护妇女权益的实际工作来看,执法部门的虚设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有必要在政府设立一个专门的部门,就叫妇女权益维护委员会。它可以和同级妇联一个班子、两块牌子。理由有三:第一,一般来讲一个法应当有专门的执法主体,本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而执法主体却虚设,这样不利于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第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任重道远,形势非常严峻,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这件事,与我们面临的形势是不相适应的。第三,维权的工作量很大,没有一个常设的机构也是不行的。现在作为妇联接受投诉、了解情况,但是每一件事情的落实都需要找分管的单位领导或者找政府分管的领导,工作力度显然不够。因此,政府应该设一个专门的常设机构,和同级妇联合署办公,这样更有利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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