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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

作者:李立 张志宇

    北京2月13日讯  国务院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新旧条例相比,新条例提高了经营娱乐场所的准入门槛,严格了娱乐场所的审批条件,强化了经营业主应尽的责任。同时,条例在维护公众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方面,也着墨颇实且具有新意.

  新条例意图打掉来自政府监管部门的保护伞,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与文化、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一律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娱乐场所内的违法行为和文化、公安等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条例严禁娱乐场所内有下列活动: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新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新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解读

七类人不得开办或从业娱乐场所

  新条例增加了对娱乐场所投资者和从业人员的限制,以防止有特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以及吸毒成瘾人员进入娱乐业。
  原条例禁止曾犯有“黄、赌、毒”罪以及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四类人员进入娱乐业。在此基础上,新条例第5条又增加了下列三类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是曾犯有洗钱罪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人员;二是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人员;三是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人员。

  本网记者 李立

娱乐场所内九类娱乐活动遭禁止

  新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此外,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新条例明确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条例还规定了,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此外,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同时,娱乐场所还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审批娱乐场所必须履行听证程序
  新条例体现对公众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娱乐场所扰民是个大问题,为此新条例新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内和居民住宅区;文化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听取周边群众的意见。
  条例第7条还增设了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以下地点: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另外,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条例还规定:一,娱乐场所提供服务和出售商品,应当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二,娱乐场所如果雇佣黑保安打人伤人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三,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时,应当依照消法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娱乐场所凌晨两点必须停止营业
  新条例规定,娱乐场所于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不得营业。
  新规范还包括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不得设置隔断,场所内的亮度不得低于有关标准;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
  条例还规定,从3月1日起,歌舞娱乐场所将在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留存录像资料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入场人员进行安检。

官员开办经营娱乐场所将受严惩
  众所周知,一些娱乐场所的为非作歹,是因为有后台坐镇有保护伞撑着。
  新条例没有回避这个问题,在总则里新增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文化、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一律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新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新条例第33条、第34条和第35条还规定,文化、公安等执法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和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娱乐场所内的违法行为和文化、公安等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新闻背景

为什么要修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娱乐场所迷失在灯红酒绿之间,走上歧途。调查显示,近年来一些娱乐场所聚众吸贩毒现象比较严重,不法之徒在此引诱、教唆他人吸食、贩卖k粉、摇头丸等新型毒品,而经营者通常却对此放任自流,甚至容留吸食、方便贩卖。同时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也不时在娱乐场有所发生,这些问题必须解决。
  修改条例还考虑了以下问题:一些娱乐场所存在安全、消防隐患,威胁人身安全;有的娱乐场所靠近居民区,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还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为进一步从制度上解决娱乐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此有必要对1999年3月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予以修改。”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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