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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擅自下达罚款指标、刑讯逼供、对群众报案不及时出警……今后凡发生上述情形,四川省公安厅将对有关领导作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引咎辞职或撤职等严肃处理。这一系列铁规旨在规范民警执法行为的措施。公安厅的这些“红线”措施固然是为了防范于未然,规范警察执法,但却给民众带来部分疑惑。
拿擅自下达指标罚款来说,罚款指标谁说了算?罚款的尺度谁来定?普通民众知道吗?当前驾驶员反映强烈的交通警察罚款的社会现象,省公安厅知道吗?超速罚款不提供证据,在一些路段相隔大约300-500米的距离停放一辆警车,警车内据说放了一台测速仪,车辆驶过后在前面300-500米放了路障,通知你超速了,罚单已经开好,叫你签字,内容为超速50%,罚款200元,扣3分,不提供证据,更有甚者,路边停放了一辆缴款车明曰方便群众。难道无罚款指标,罚款不提成,谁知道。有部分民众认为这对警察内部来说有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之嫌。
就目前争论较大的交警能不能“暗中执法”这个问题来看,许多人特别是出租车司机都有这样的经历,交警躲在树底下、汽车里,有的还在马路附近的楼顶上拍,看到你有违章预兆却不制止,等你违章后再罚款。许多司机对此深恶痛绝,却又无可奈何。按道理讲,司机违章,交警出罚单本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现在交警“暗地里”执法,这种执法甚至不去制止司机违章。我们知道,交警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与秩序,才对违章的司机开出罚单,以示惩戒的。但“暗中执法”显然有违这个初衷。有人认为,这些错是司机的错,如果司机遵循交通规则,就不存在所谓“暗中执法”的争议了。持这种观点的人可能不了解人性的弱点。司机违章,虽然有“不小心”等原因,但更多的是为了赶时间,为了抢客源等潜在利益。司机认为交警不在便“机会主义”膨胀而违章了,但结果却是“交警躲在暗中”。是谁制造了这种“信息不对称”?是交警。交警不只是罚款,他最大的责任应该是起到一种“明显的威慑”,或者采取实际行动阻止违章行为,以帮助司机克服“机会主义”的倾向。
有部分交警就声称“暗中执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对于这种所谓的效果,不清楚是如何统计,又是如何比较的。难道交警站出来执法,就得不到好的效果吗?有人以为,赋予交警暗中执法的权力,司机就会意识到处处是警察。这实际上是想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达到控制司机的目的。但是,这种控制同时会走向反面,司机通过利益权衡,一旦他下意识地判断这里没有警察,他就会选择违章。这时候,警察“躲起来”反而会失去“站出来”的威慑,这不是助长了司机的违章吗?法律法规虽然也是一种威慑,但是,再好的制度,都要人来执行。制度是为了克服人的“机会主义”而制定的,交警的功能也是如此。作为执法者,他应该与制度一样“光明正大”,否则,这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看着司机往火炕里跳的“陷害”。
有网友称,交警“暗中执法”其实也透露出了体制本身的缺陷。这应该首先反思的不是“暗中执法”本身,而是对交警的“激励”是否出了问题。试想,假如“暗中执法”背后不存在任何利益分配关系,交警有必要与司机暗中较劲吗?司机在这个时候甚至都还没有违章。事实上正是如此,“暗中执法”是为了开“罚单”。据有些懂行情的出租司机透露,交警不但有上级安排的“罚款指标”,而且,这还与他们的工资、奖金、福利挂钩。在一些交通管理部门,“罚没”是他们重要的制度外收入。说到“单位创收”,许多人并不陌生,这种局面一旦打开,往往带来的是现实生活中一连串的“难题”。“暗中执法”背后其实存在着一种利益机制,明白了这个道理,对“暗中执法”这个难题,就不能单单一禁了之了。
光看这个“暗中执法”的“暗”字,就给平头老百姓一种灰色的感觉。交警可以“暗”中执法,那刑事案件的刑警是不是也可以“暗”呢?有媒体在对佘祥林案的追踪报道中采访了当时负责办理该案的原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当记者问到当时有搞刑讯逼供吗?他说:“像这样大的案件,我们一般是不允许也不敢刑讯逼供的。但有些小案件,如偷盗等,(警察)动手的可能性是有的。”
“这样的大案件都不可能直接问,都采用迂回的方法问。”而迂回的方式,是不是就是佘祥林说的那样:“好几天都不让我睡觉,我一打瞌睡就有人叫你问你话,他们轮番讯问,我大概到一个星期左右就承受不了了---精神简直垮掉了,身体也虚弱到了极点……到后来我精神恍惚,连东西都看不清楚了……”!
聂树斌,因强奸杀人被枪决,同案疑犯落网,案件再度调查;佘祥林,因“杀妻”入狱11年,“亡”妻复活,沉冤即将得雪……,据相关报道,聂、佘两人都对自己的冤情有相关上诉,却被个别执法人员粗暴的拒绝!一个个冤假错案,无罪的人一个被剥夺了生命的权利,一个不能享受11年的自由!就这两个案件就有如此大的反响和冤情,那些不被人所知的或许还存在的冤案,又埋藏了多少无辜百姓对警察、法律甚至社会制度的信任!有理由相信,不论是佘祥林,还是已经死去的聂树斌,都会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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