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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法官慎重对待每一项司法行为,把各项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的具体要求,落实在法官司法活动的每一个方面,细化到法官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的”,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从法官司法审判和业外活动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见10月25日新华网)
司法活动并非如平常想象的那样,是简单的逻辑推理过程,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以及法律的适用,都存在模糊、冲突和矛盾之处。那么为了尽量使同类案件的判决一致,除了制定良好的法律和诉讼规则外,还要法官有高尚的职业伦理,不要乱用手中的裁量权。
行为规范列举了93种法官行为与群众关系最直接、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以“情形设置”的方式,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如何解决和克服提出了明确要求。其直接目的在于限制法官乱用手中的裁量权,甚至其他程序权力的可能性。
行为规范通过规范法官行为的最终目标是司法公正。但是仅仅规范法官的行为是不够的,而且甚至有可能产生过于僵硬的不公正。司法不是一个三段式的标准流程,法官的内心是否公正,是否具有高尚的职业伦理,与程序是否公正一样重要。一个用心不良的法官,可以作出符合法律和程序但是内容却非常荒谬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这么多年以来,颁布了不少对法官的禁令和行为规范,甚至从法官扩及法官家属,其用心不可谓不良苦。然而遗憾的是,并没有见到预期的效果。
对法官的约束,可以分为外部约束和内部约束,最高人民法院的行为规范就是外部约束,内部约束是法官本身的良知和正义感,后者是铭刻在法官内心的法律。法律有一个基本原理就是法律规范人的外部行为,道德良知规范人的内心。也许需要考量行为规范与法官本身的正义感之间的关系。
对人的约束,并不是禁令越多就越好。法律多如牛毛的社会,反而容易发生法律冲突的情景。禁令越多,意味着对法官越不信任,所以越收越紧,凡是可以管的地方,尽量管进去,用最多的绳子捆绑法官可能胡来的手脚,让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尽可能小。
可是这种对法官不信任的逻辑也是对司法的伤害。虽然不能说最高人民法院的禁令是不合理的,但是其中体现出来的是怀疑法官,虽然是被迫的,但是这种怀疑是对法官自尊和情感的伤害,摧毁了司法中一些良好的东西。如此限制法官的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可能让法官的良知和正义感疏离与荒芜。
司法是一种艺术,并且是一种创造性的艺术,它与一个法官内心的正直、学问、智慧、性情都分不开。所以,良好的司法体制,从来是发挥法官的主动性,鼓励法官的创造性,甚至对一些善意的小错误加以宽容,也就是说是对法官个人信任的司法制度。
长期的司法行政化,让人总觉得组织是可靠,而个人是不可靠的。在一审终局的仲裁活动中,当事人最大的怀疑就是,那些个体的仲裁员不可靠。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颁行禁令的时候,应该避免让人们增加对法官的怀疑,而是尽可能使法官获得更高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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