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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中执法”必须根绝私利

作者:澶啸

    公众对“暗中执法”有争议甚至不满的真正原因,是个别地方交管部门的“暗中执法”,不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而是为了多罚款。

  12月21日《成都日报》报道,公安部有关人士表示,法律允许交警通过监控“暗中执法”,这是中国警方高层对不久前有关交警“暗中执法”正当性讨论的正式回应。另据同日《华商晨报》报道,辽宁省公安厅交管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暗中执法”能够避免驾驶人“尊警不遵章”的行为,将是辽宁省交警今后的执法方向。

  交警该不该以守株待兔的方式进行“暗中执法”,前段时间曾在公众中引发了较大的争议。然而,笔者认为,无论是公安部所说的交警通过监控“暗中执法”是法律允许的,还是辽宁省公安厅所说的“暗中执法”可以治理“尊警不遵章”,都没有切中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即“暗中执法”可能会成为极少数地方交管部门谋取私利的借口。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不妨回顾一下今年夏天发生在北京的杜宝良“105次违法”事件,因为正是这一事件,使得“暗中执法”的问题显现出来———从去年7月20日到今年夏天,安徽来京人员杜宝良在北京真武庙路同一地点违反禁行标志105次,均被“电子眼”拍摄记录在案,须交罚款10500元,交通违章记分210分。

  这一事件说明了什么?笔者认为,这不能说明“暗中执法”本身有问题,出问题的,是这一程序的设计过程中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即极少数掌控这一程序的执法者———交警有借“暗中执法”为交管部门谋取私利的可能,却缺乏相应的监督制衡机制。然而,必须指出的是,交管部门最初推行“暗中执法”的目的,是因为它比“明处执法”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可以使人们不敢违章。但不能否定的是,“暗中执法”发展到后来,在某些地方演变成了一种创收的“妙计”———行为人不知道有人在“暗中执法”,就以为无人执法,于是肆无忌惮地违法,却没有人及时告知或制止,结果被一一取证而面临重罚。公众对“暗中执法”反感和反对,或许原因正在于此。

  总之,“暗中执法”引发争议的关键,并不是通过监控搞“暗中执法”或人为“暗中执法”有什么区别,而是个别地方的交管部门“暗中执法”不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而是为了罚款。因此,必须彻底根绝私利,“暗中执法”才会光明正大,这是保证“暗中执法”公平公正的唯一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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