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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

作者:梁向阳

    最近两则热点新闻都联系到了执行问题,一则是在福建省福州市有人高举着用红色大字写的“拍卖判决书”的大牌子,准备拍卖判决书(《海峡都市报》),另一则是《中国青年报》报道“在通过法律手段追债较为艰难的现实情况下,一批使用非常规手段的追债公司‘繁荣’起来”。在胜诉判决确定的权利无法通过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无奈中选择了法律救济手段之外的其他途径,这不仅让以民事强制执行为职责的人民法官处境尴尬,也凸显了司法制度应有的公信力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减弱。
  执行难问题虽然是长期和复杂社会因素交织作用的产物,但社会的管理者和公众对必须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早已形成共识。当制度的构建者还在按照循序渐进的方式改革影响执行难问题解决的制度或规则时,个案裁判的胜诉者对及时实现既判权利的期盼早已望眼欲穿。他们在通过人民法院的法律强制手段实现权利无望的时候,转而选择私力救济,甚至借助讨债公司之力,已经成为可能,甚至是必然。当人们还在思考着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有何良策的时候,执行难问题反倒成为一些人致富发展的财源。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讨债公司,正在利用并受益于执行难。
  可以断言,如果没有执行难问题的存在,讨债公司必然丧失利润的空间。债权人委托讨债付出的惨重代价,讨债者形似恐怖电影反角的讨债手法,使人感到讨债公司的存在确实有些碍眼。但法治的社会,不允许我们不经法定程序就对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司,做出其为非法者的判断,或者做出应当取缔的结论。面对执行难问题产生的这个副产品,我们能够体验到社会公众的茫然。当胜诉裁判的债权人,还要在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和讨债公司的民间讨债之间进行对比和选择的时候,不能简单地以债权人法律意识的高低等作为问题的判断,只能以我们的司法制度和强制执行制度发生了什么问题、导致人们对司法制度的公信力产生怀疑作为思考。
  寻根求源,只有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从制度上保障每个裁判上胜诉权利的实现,司法制度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才能充分展现,司法制度的权威也才能相伴而生。当司法制度使一个个胜诉裁判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并在结果上最大限度地惠及社会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公众对司法制度公信力的认同才能如影随形。近几年,不断见诸媒体的信息,也透露出一些地方探索性运用社会综合治理手段尝试解决执行难问题。一些地方法院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社会管理者的综合治理,用制度的力量,形成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联合制约或联合行动机制。人们期待法院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过程中,用足用够法律赋予的措施和手段,敢于严格执法,加大执行工作的力度,使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还债权人以公道,还法律以尊严。同时人们又寄希望于人民法院,还要人民法院与其他社会行业的管理者联手,依赖联动制约的综合手段,运用司法权与行政权结合形成的合力,围堵和压缩赖债者的生存空间,把有能力而拒绝主动履行的赖债者逼到“墙角”,提升其赖债的成本,促其权衡利弊,自动履行,以社会合力来解决执行难问题。
  执行难问题如果得到根本的解决,不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强制力的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制度的尊严得以保全和提升;而且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得以维护。交易者不必对交易风险疑虑重重,经营者也无须对经营的环境人人自危,必然能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执行难问题得到根本的解决,社会公众对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信心必然能够得到提升,基于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副产品、各种各样的讨债公司也就自然丧失存在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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