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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7日新华网--华晨商报以《公路管理部门官员用DV在女厕所偷拍并刻录光碟》为题报道了一位在丹东宽甸县公路管理部门任要职的人员因长期在本县一中学女生厕所蹲坑,用DV机偷拍女性如厕并刻录成光碟终被抓获。但却因无法律处罚依据被无罪释放,在当地引起了百姓的哗然,问法律到底怎么了?而这起在当地不断被暧昧地延伸、想像、猜测的事件背后,却并非如人们想像的那样香艳或者龌龊;不是因为执法者的无能,而是由于法律上的缺位造成现实的尴尬。
我国1997年新《刑法》取消了以前的流氓罪,由于流氓罪的犯罪构成不够明确,司法机关在适用时该罪名就成了"口袋罪",一些很难定性的行为就往流氓罪上靠,导致适用范围过广,有失法律的准确性和严肃性,颇受非议。所以,1997年3月修订刑法时,将流氓罪分解成了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等罪名,取消了流氓罪这一罪名,这对制止我国司法人员滥用刑罚、维护法律的尊严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家间的交流越来越深入,我国也越来越融入国际社会;同时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不健康的思想流毒也侵蚀了一些人的思想,以及国际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也对我国的传统道德造成挑战。近年来,一些冲击传统道德的事件时有发生,如强迫同性的性行为、在公共场所裸体行走、偷窥女性洗澡、偷拍别人的生活隐私等,由于现行刑法没有法律规定,这些行为都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这样的结果会造成:一方面当事人更加猖狂,如上文报道的当事人已经从事这种活动两年多了,众所周知而无所畏惧;另一方面会造成大多数人对法律和道德的怀疑和失望。这会给社会造成非常有害的影响,是与我国刑法取消流氓罪罪名的初衷相背离的,我们应当用什么方法来弥补现行刑法的缺陷呢?
我认为,对于上述在任何国家和社会都是严重败坏我国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应设置“风化罪”罪名。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荷兰、英国等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治安和刑事法律方面有"风化罪"之类的条文,用来惩治这种严重损害社会道德的行为;我国作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更应当注重用法律手段对道德的引导--惩治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培养社会主义道德健康发展,为我国的和谐社会发展目标做贡献。(武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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