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执业机构 | 律师服务 | 收费标准 | 承办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杂谈 | 诉讼指南 |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 刑事辩护 | 民事经济 | 婚姻继承 | 人身损害 | 交通事故 | 工伤事故 | 劳资关系 | 房屋土地 | 公司法务 | 知识产权 |
 
您的位置在:网站——法律杂谈——  

对“违宪审查”程序的三点建议

作者:孙瑞灼

    12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今后,任何社会团体和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可随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见12月20日《新京报》)

  我们不能忘记,在“孙志刚事件”中,正是3位中国公民投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最终促使国务院废除了该办法,并按社会救济的精神制定了新法!

  一个法治社会,要以法律尤其是宪法约束政府权力,以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法律是不是“良法”,广大群众最有发言权。在民主社会里,人民有权质问法律的合法性,要求废除不正义、不合宪的法律。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违背宪法或全国性法律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宪法的权威和国家法制的统一。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公民“违宪审查”请求权意义重大。笔者欣喜之余,特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建立违宪审查反馈机制。《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仅规定,“公民的审查请求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却缺乏对请求人的反馈。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一个反馈机制,凡是公民或其他组织提出建议或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受理、是否启动审查程序,都要及时地反馈给建议者或请求人,以免让人产生请求信件“泥牛入海”、“做了白做”的感觉,使这一制度流于形式。

  第二,进一步扩大审查的范围。根据规定,审查的范围限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现实中一些行政规章、部门政策性文件更容易发生违宪行为,同样大量存在违宪现象,却不在违宪审查范围之内。因此,违宪审查有必要进一步扩大范围,将行政规章、部门政策性文件纳入其内。

  第三,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这已是学者们的共识。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加大违宪审查的力度,以利于实现宪法监督的权威性和经常性。

 

   

·房屋成本价:企业与公众知情权的博弈 ·“红头文件”能成为“尚方宝剑”吗? ·商家不能借“最终解释权”免责
·安徽版佘祥林案的启示 ·卡拉OK版权收费争议的几点疑问 ·我国破产法新装亮相全解析
·“30年临时工”警示劳动合同法立法 ·刑法中应增设单位拒执罪 ·从“再再再审”奇案看再审制度的缺陷
·立法何以为证人保护铸盾 ·对“违宪审查”程序的三点建议 ·专家细数劳动合同立法9大焦点
·中国《公司法》的修改及价值 婚内“强奸”与罪刑法定 ·论现行私营企业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
·仲裁法及民诉法中的重大漏洞 ·建议法律解决“房子七十年后怎么办” ·当前企业法制中的若干重大问题
·摄像头引出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从女厕所偷拍,建议设"风化罪" ·勿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贪官挡箭牌
·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 ·鼓励见义勇为不能寄希望于规则的倾斜 ·维护稳定,是否是律师的应尽责任?
·法官打人与法官被打是同胞怪胎 ·人大应介入“法官打律师”事件 ·“经营城市”就是拆房倒地皮?
·“二奶”与法学家何以被法官捉弄? ·软法律不是潜规则 ·判决书上网难在何处
·限制城管“抄摊儿”是尊重公民的体现 ·贺卫方: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 ·暗中执法”必须根绝私利
·信任法官才有司法公正 ·诉讼费用之痒 ·有感于死刑不引渡
·法官要甘当“自动售货机” ·执法者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 ·个人破产法离我们还有多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 ·谁来保障妇女法的实施 ·就业歧视成和谐社会的逆流
·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剖析——对物权法责难的回答 ·关注行政强制法的草案 如何来平衡权力与权利 ·律师联名建议终止最高法院关于盗窃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