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执业机构 | 律师服务 | 收费标准 | 承办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杂谈 | 诉讼指南 |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 刑事辩护 | 民事经济 | 婚姻继承 | 人身损害 | 交通事故 | 工伤事故 | 劳资关系 | 房屋土地 | 公司法务 | 知识产权 |
 
您现在的位置在:网站首页——法律杂谈——

“30年临时工”警示劳动合同法立法方向

作者:李克杰

    2002年,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工程管理局于一天之间清退342名“临时工”,他们大多在该局工作10年以上,最长的已在该单位工作30年。4年来“临时工”们向各级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反映情况。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发出3份“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今年3月30日之前,甘肃三级法院均不受理此案。3月30日景泰法院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判“临时工”们败诉(10月10日《中国青年报》)。

  尽管从事实和经过看,这确实是一个十分复杂且极其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因为它贯穿了从无劳动法时代到有劳动法时代。不过,笔者认为,“30年临时工”事件具有极强的标本意义和警示作用,它警示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方向,可以成为劳动合同法的重要立法素材。

  按道理,劳动法实施后,不仅应当较好地规范新产生的劳动关系,而且还应当使已经存在的各种劳动关系都规范起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走上法制化轨道。但令人遗憾的是,“30年临时工”事件充分说明,劳动法的实施并没有让大量已经存在且持续10年甚至20年的劳动关系规范起来,大批劳动者仍然工作在没有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报酬极低且没有保险保障的环境中。致使“未签劳动合同”这样的历史问题成为劳动仲裁部门拒绝受理案件的现实问题。

  固然,众多的“临时工”在劳动法实施后仍然长期未签劳动合同,其中有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的问题,但劳动法自身的缺陷是其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实际上,正是因为劳动法没有足够的约束力来促使用人单位主动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足够的权威来促使劳动者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才使得报道当中的这些“临时工”在劳动法生效后,依然在势力强大的用人单位面前,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发生劳动争议之后,法律也为劳动者维权设置了过多的障碍,使维权步履维艰,从而令本来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望而却步。

  劳动法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立法机关正在修改审议中的劳动合同法致力于改变劳动者在法律上的弱势地位,强化对劳动合法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倾向受到了不同程度地质疑和挑战,应当说这部法律目前正处于修改的关键时期,立法者的立场是否坚定不稳,至关重要。从这个角度来看,甘肃这个“30年临时工”事件应当引起立法者的高度重视,它告诉我们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缺陷是非常明显的,劳动合同法决不能再重蹈覆辙,留下同样的遗憾。

                                                        作者为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房屋成本价:企业与公众知情权的博弈 ·“红头文件”能成为“尚方宝剑”吗? ·商家不能借“最终解释权”免责
·安徽版佘祥林案的启示 ·卡拉OK版权收费争议的几点疑问 ·我国破产法新装亮相全解析
·“30年临时工”警示劳动合同法立法 ·刑法中应增设单位拒执罪 ·从“再再再审”奇案看再审制度的缺陷
·立法何以为证人保护铸盾 ·对“违宪审查”程序的三点建议 ·专家细数劳动合同立法9大焦点
·中国《公司法》的修改及价值 婚内“强奸”与罪刑法定 ·论现行私营企业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
·仲裁法及民诉法中的重大漏洞 ·建议法律解决“房子七十年后怎么办” ·当前企业法制中的若干重大问题
·摄像头引出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从女厕所偷拍,建议设"风化罪" ·勿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贪官挡箭牌
·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 ·鼓励见义勇为不能寄希望于规则的倾斜 ·维护稳定,是否是律师的应尽责任?
·法官打人与法官被打是同胞怪胎 ·人大应介入“法官打律师”事件 ·“经营城市”就是拆房倒地皮?
·“二奶”与法学家何以被法官捉弄? ·软法律不是潜规则 ·判决书上网难在何处
·限制城管“抄摊儿”是尊重公民的体现 ·贺卫方: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 ·暗中执法”必须根绝私利
·信任法官才有司法公正 ·诉讼费用之痒 ·有感于死刑不引渡
·法官要甘当“自动售货机” ·执法者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 ·个人破产法离我们还有多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 ·谁来保障妇女法的实施 ·就业歧视成和谐社会的逆流
·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剖析——对物权法责难的回答 ·关注行政强制法的草案 如何来平衡权力与权利 ·律师联名建议终止最高法院关于盗窃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